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永
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常胜秋先生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刘明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人员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的要求,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和审议议案均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高管人员聘任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王文利)(洪潮波)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