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11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1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
序:
2(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
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6.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3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附件1: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人员
业务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的文件类型□临时报告□其他(需具体说明)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暂缓/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的信息类型
□其他(需具体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暂缓或豁免事内幕知情人是否项是否已填报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是□否内幕知情人名承诺函单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常务副董事长董事长
5附件2: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简要描述事项内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制度规定;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4.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信息,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
5.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泄露,或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