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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3 00:00 查看全文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公众中树立公司的诚信形象,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4.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保持公司持续的再融资能力。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5.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市场相关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1.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资本市场状况

2和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筹备与组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开展公司股东沟通和交流,保障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使投资者了

解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

5.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接待来访、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介

绍公司情况、回答投资者咨询、听取投资者建议,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6.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组织及时妥善处理

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9.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经常接触,建立并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0.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和报道。

11.与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保持

良好的合作与交流。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3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会。

5.路演。

6.公司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7.媒体采访和报道。

8.现场参观。

9.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10.宣传册、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11.邮寄资料。

1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沟通方式。

第十四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前,应当征询

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意见,并经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待。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时,对向其提

供的各项资料应进行备案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投资者来访需进行登记,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在接待

活动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将登记信息及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2.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投资者有效开展沟通。

5.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行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相关方面情况。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大

信息和敏感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宣传和透露。

5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通过投资者接待活动发布

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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