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指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境内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在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等
转让的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主管部门核准或公司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核准或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对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使用与实施。
第八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集中存
1储与管理,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专项账户将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和本息偿付。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规定的时
间内与开户银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签订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在使用募
集资金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财务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对于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资金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务管理部资金主管审核,并依据《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联签审批办法》的审批权限提交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及董事长依次签批后,由财务管理部执行付款程序;对于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资金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包括检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信息披露等,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进行上述年度专项审
2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
理人要求了解募集资金使用状况时,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本制度
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如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将随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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