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任职期间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任职期间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
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
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
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1-第二章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五条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是指董事在公司任职的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董事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按一定比例每月预发,剩余绩效年薪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董事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六条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其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
第七条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分两次平均发放。
第九条任期内,董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公司董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
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十一条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
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2-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并落实,《体育总局党组管理干部在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未明确的,或国家和体育总局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