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楼文婷律师
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9月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云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15:00至2022年9月2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95,93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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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395,944,5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张小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2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张小军
表决结果:同意395,944,5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0股(含网络投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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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