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事前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将提交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目的是为解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上述借款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二年十二月一日董事会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事前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将提交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目的是为解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上述借款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小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董事会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事前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将提交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目的是为解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上述借款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小军
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