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李文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
认为该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关于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金通孙志强张小军
李金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董事会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李文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
认为该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关于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金通孙志强张小军
孙志德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董事会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李文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
认为该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关于提名李文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金通孙志强张小军
张小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