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大龙地产: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2024>>8@AB

C'DEF

!"·#$

!"#$%&'()*+14-.)/5&9&10&13&170

123451000226758010965219696:;58010988381869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C'DEF

!"#$%&'()*+-./0123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1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678/9:;<=><-@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描述。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通知,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江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15:00至2025年

5月13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A6BC78/9:DEFG6<=DFG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5917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70%。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2法律意见书

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H678/9:;IJ@6IJKL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法律意见书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0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通过。其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M6KNOP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5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