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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巨化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

九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

视频会议室(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召开,由副董事长李军主持。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拟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47438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6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2436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9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3076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658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55%(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议案》;

7、《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8、《关于制定《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46857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67%;反对398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8%;弃权181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5%。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6841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58%;反对490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80%;弃权106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4061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0%;反对490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0%;弃权106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697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36%;反对342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6%;弃权11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8%。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5331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94%;反对1814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38%;弃权292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2551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0%;反对1814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的0.5587%;弃权292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5、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260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789%;反对24613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85%;弃权218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6%。

6、审议通过《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86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4.2113%;反对18593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7271%;弃权199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864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13%;反对18593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271%;弃权19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

7、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5643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72%;反对156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897%;弃权226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1%。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922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60%;反对1964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124%;弃权551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4、议案6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6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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