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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股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

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额度内负责具体办理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1.财务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

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2.内部审计与控制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

金使用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

3.证券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定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包括订单金额、订

单汇率、订单回款时间及回款金额等。

3.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期间

和额度内,结合外汇收付预测、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通过不少于3家金融机构询价和比价,做到充分尽调,逐笔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

4.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妥善安排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实施具体交易。

5.财务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

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

6.财务部应当严格控制并避免业务交割风险,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

可能存在的交割风险,财务部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报告,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与控制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范围

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财务部门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内部审计与控制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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