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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香江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0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投资者中建立诚信的公司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2、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沟通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及行业分析人员;

3、各类媒体;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设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置一名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事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生产流程、市场营销、管理、技术、研发、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

3、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其他信息披露稿件;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以及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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