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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闽能源: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ADD: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楼 邮政编码 ZIP:350002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2025年11月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2025年11月12日下午

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18日14:30,本次股东会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

厦2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2-人出席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16人,代表股份合计

13127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68.981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2552970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9642%。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574177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7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13人,代表股份574237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75%;其中现场出席3人,代表股份6000股;通过网络投票

110人,代表股份57417746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公司公告的《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郭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张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唐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吴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5选举黄慧湄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庄旭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刘丽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林联青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许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述议案中,议案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郭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77927,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48%。

1.02选举张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61920,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36%。

1.03选举唐晖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727223,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85%。

1.04选举吴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58024,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4-的99.8433%。

1.05选举黄慧湄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54845,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30%。

1.06选举庄旭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61709,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35%。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刘丽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79495,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49%。

2.02选举林联青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60485,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35%。

2.03选举许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310656485,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的99.8432%。

根据上述表决统计情况,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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