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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恒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7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BEIJING)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曲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6,China

电话/Tel:(+86)(10) 6589 0699 传真/Fax:(+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更名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

托,本所就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王1)《共终共国味共号人办中》(《《共叵公》”姓王1)《共后公国味共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

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

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

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

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

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如有),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

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系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事实

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了解,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本所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

2、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

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

3、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6月16日,公司公告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6月2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5、2022年7月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7月2日,公司公告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公司未履行授予登记、公告等程序,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尚未实际实施。

二、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及程序

(一)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1日审议批准了《宁夏新日恒力钢

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

2022年半年度报告。此外,2022年8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扩建5万吨/

年长链二元酸及5万吨/年生物基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

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

管理》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因此,在上述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公司无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说明,2022年8月16日后,公司积极推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工作,但公司2022年9月9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的通知,其与寿光市金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公司控制权有可能发生变动,公司未来业务经营策略、计划、目标及相关业绩考核

指标、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等均有可能发生调整,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

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

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终止实施本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授予的权限,2022年9月26日,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

立意见。

2、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3、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事项

包括“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

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

宜,终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

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等,因此,公司董事会

有权做出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终止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终止实施《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定结

经办律师:

刘继颜承侪

日期:2022.只2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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