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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关于《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ST宁科 --%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恒力国贸破管字第14号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1日,贵院依法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5年10月21日,贵院作出(2025)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一案,并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以下与临时管理人合称管理人)。

2025年11月13日,贵院裁定批准《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恒力国贸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恒力国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2025年12月30日,恒力国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其已基本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请求协调贵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对《重

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全程严格监督恒力国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重整计划规定的各项执行工作,对恒力国贸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管理人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包括现金分配、信托份额分配、抵债股票分配及相应提存处理;监督未受领偿债资源的处理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七部分第(四)款的规定,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服务信托已成立且底层资产交付涉及的《交割确认书》已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结果

根据管理人的监督核查,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如

下:

(一)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恒力国贸破产费用主要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目前应支付的破产费用均已支付完毕。据此,管理人认为破产费用的支付情况已满足执行完毕的标准。

(二)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现金偿债涉及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需现金清偿的职工债权总额为407,330.68元、需现金清偿的税款债权总额为798,393.47元、需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172,098.00元,恒力国贸已根据债权受偿方案,完成向相关债权人的分配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据此,管理人认为债权现金清偿情况已满足执行完毕的标准。

(三)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重整计划的相关安排,用于向恒力国贸债权人抵偿债务的转增股票,由宁科生物提供。截至本报告日,宁科生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中用于向恒力国贸债权人抵偿债务的3,537,699股,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据此,管理人认为转增股票向债权人的分配情况已满足执行完毕的标准。

(四)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服务信托已成立且底层资产交付涉及的《交割确认书》已生效。

根据《重整计划》及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重整计划的相关安排,中科新材已于2025年12月18日签订信托合同及《交割确认书》,服务信托已于次日成立,《交割确认书》已生效。据此,管理人认为信托设立情况已满足执行完毕的标准。

四、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恒力国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前述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向贵院报告,本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4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请求贵院基于恒力国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事实情况,裁定终结恒力国贸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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