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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控股:8、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

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协

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证券部为公司常设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投资者的日常咨询。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配合证券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证券部电话:024—23784835

电 子 邮 箱:ZQB@shnd.sina.net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全体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

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公告内容,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不同投资者间,公司执行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公司其他员工和部门在上述主体的授权下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八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并按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

会秘书对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业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者的日常咨询的答复,重大事件发生时还应增加联系电话以保证咨询的畅通。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

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四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置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涉及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第四十六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九章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由证券部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

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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