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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为三人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促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对公司财会机构进行监督,促使公司财会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

(二)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取得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的法律顾问,取得特别法律咨询意见。

(三)有权取得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四)有权走访外部审计、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

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核实资产、函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五)有权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和说明,并提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确定进行

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给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各位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负

责人应当负责准备审计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与议题相关的专项报告;

(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反映财务计划、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

(三)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审计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和报告;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一日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整理,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4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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