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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9 查看全文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1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2委员一人(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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