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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1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证券代码:600169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零二二年八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发〔2022〕1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1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太原重工A股普通股股票。

5.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4833.39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3314.15万股的1.450%,其中:首次授予3933.39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38%,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80%;预留授予900.00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62%,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95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8元/股。

8.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9.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10.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占获授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40%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及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及预留授予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首次及预留授予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公司净资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益率(ROE)不低于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

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8%。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首次及预留授予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公司净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6%。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首次及预留授予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公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司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5.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4%。

注:* “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的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在计算ROE指标时,应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12.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3.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本计划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方可实施。

1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

3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6.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总则.................................................8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本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0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32

第十五章其他重要事项...........................................34

5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太原重工、公司指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A 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有效期指

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限售期指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解除限售期指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指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解除限售条件指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171号文》指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178号文》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指通知》(晋国资运营发〔2022〕17号)

《公司章程》指《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指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6元指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第二章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171号文》《178号文》《管理办法》《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

带来持续的回报;

2.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3.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4.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8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

司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在本计划审议及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需回避。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95人,约占公司2021年度总人数的

3.61%。具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且近两年经营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

10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1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太原重工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4833.39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3314.15万股的1.450%,其中:首次授予3933.39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38%,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80%;预留授予900.00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62%,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占公司股本总姓名职务

数量(万股)票总数比例额的比例

王省林副总经理35.210.73%0.011%

贺玮副总经理38.380.79%0.012%

段志红财务总监34.310.71%0.010%

赵晓强董事会秘书32.740.68%0.01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3792.7578.47%1.138%

骨干(191人)

首次授予合计(195人)3933.3981.38%1.180%

预留900.0018.62%0.270%

合计4833.39100.00%1.45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12第六章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13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占获授数量比例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及预留授予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及预留授予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首次及预留授予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36元/股;

2.本计划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1.38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15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6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2023-2025年)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按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首次及预留授予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公司净资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益率(ROE)不低于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

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8%。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首次及预留授予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公司净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6%。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首次及预留授予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公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司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5.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4%。

注:* “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的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在计算 ROE 指标时,应剔除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

17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

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选择

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可比性的18家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000852.SZ 石化机械 600320.SH 振华重工

002204.SZ 大连重工 601106.SH 中国一重

002278.SZ 神开股份 601399.SH 国机重装

002490.SZ 山东墨龙 601608.SH 中信重工

002523.SZ 天桥起重 601798.SH 蓝科高新

002526.SZ 山东矿机 603036.SH 如通股份

002667.SZ 鞍重股份 603169.SH 兰石重装

002691.SZ 冀凯股份 603800.SH 道森股份

300084.SZ 海默科技 600560.SH 金自天正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因并购重组、业务转型等因素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00%),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同行业指wind 行业四级“建筑机械与重型卡车”或申万行业三级“能源及重型设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含科创板和考核年度当年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考评结果(S)划分为 3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考核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及以下

标准系数1.00.80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18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能力、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企业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9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2 0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

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1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933.39万股限制性股票,假设2022年9月初授予,授予日公司股价为2.69元/股(以2022年8月9日收盘价2.69元/股测算),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摊销费用为5152.74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644.091932.281588.76729.97257.64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3第十一章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本激励计划草案同时公告。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备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24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25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6(六)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7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

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28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

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9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

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302.激励对象因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

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根据其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3.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主动辞职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进行回购。

4.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1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32(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必要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手续,并进行公告。

33第十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尚需完成如下程序之后才可实施: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备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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