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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0 查看全文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ShanxiDewei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十层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897998传真:(0351)7897998

电子邮件:sxdwgls@163.com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称“本所”)律师管晋宏、徐德峰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根据2022年12月23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1月9日召开本次大会。

1.1.22022年12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原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太原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1.1.3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上述网站上公告了本次大会的会议资料。

1.2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1.2.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1.22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9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副董事长陶家晋先生主持。

1.2.3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9日上午9:15至9:

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至15:00。

1.2.4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实际召开的

2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2023年1月9日上午9:00止,出席本次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75名,代表股份1,672,710,26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9.6062%。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止2023年1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11,941,49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35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3出席本次大会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182名,代表股份54,397,53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6132%。

2.4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一项:

3

1、关于控股子公司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及转让部分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2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过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的一项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表决时,与该议

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时,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通过;

3.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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