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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防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参股及非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由派驻董事牵头,会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总监形成预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公司依据其合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规范要求,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一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实施的旨在扩大

生产规模、提升服务能力、产生投资收益的固定资产增量项目投资;

二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改造的技改技措项目投资。

(二)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出资形成股东权益的投

-1-资,包括新设公司、追加资本、股权并购、设立基金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

利权、软件、工艺技术等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方向,是指投资项目所属的产业领域;

所称投资能力,是指公司经营业绩、筹资能力可支撑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水平;所称“发展线”,是指用以衡量投资项目收益水平的基准线。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取总投资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财务内部收益率5个指标;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一般选取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经济增加值率5个指标。上述指标对标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分产业设立“发展线”指标标准,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平均值以上且至少有3个达到良好值以上,方可视为达到了“发展线”。

第六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太原重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司依据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列入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须于项目完成公司内部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决策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级有权管理部门同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禁止类、特别监管类之外的非技改类投资项目报上级有权管理部门备案。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二、投资管理原则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方向正确。围绕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2-方向,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战略规划为引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装备制造及服务主责主业,转型发展。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国家及山西省投资相关管理办法,在投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经营、管理、合作、财务、退出等各类风险,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加强风险管理。

(三)效益为本、量力而行。深刻把握企业效益属性,树牢投入

产出观念和精益集约理念,统筹资产负债水平、资金实力、筹资能力和投资项目偿债能力,科学合理谋划投资项目,新增投资项目收益水平均应达到行业“发展线”标准。

三、投资管理体系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或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

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

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投资项目。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行为还需符合上级有权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及

-3-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投资管理协同联动机制对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管控,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项目寻源;

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意向谈判、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工作;

3.组织向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立项;

4.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协调推进、执行跟踪、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6.组织或指导投资主体对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7.组织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及标的资产评估;

8.负责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审核;

9.办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10.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11.负责保管出资回单等有效凭据,建立银行回单台账;

12.负责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制定融资规划;

13.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筹措。

(二)证券部主要职责包括:

依据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则披露投资重大事项。

(三)改革创新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新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流程的设计优

-4-化;

2.参与新设参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前期设计。

(四)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新设公司“六定”方案编制和审核;

2.向新设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提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

层成员、财务负责人等派出人选;

3.负责对新设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内设机构和职数设置、员工

聘用及发展、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审核投资项目协议文本,包括《保密协议》、《合资合作协议》、《股东协议》、《股份买卖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等;

2.配合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必要时参与专业

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合第三方编制的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负责对投资项目出具法律合规审查意见书,为投资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3.负责公司章程修订,审核各级子公司章程并提出修改意见;

4.指导、协助各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手续。

(六)审计风控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结合独立第三方编制的投资项

目风险防控报告,对项目整体风险情况及防控措施出具风险评价意见书;

2.负责投资相关审计监督工作,必要时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七)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5-1.负责工程项目预算及造价管理,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造价对标;

2.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把控施工投资成本;

3.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等相关工作。

(八)装备部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开展设备类投资项目实施;

2.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转固工作。

(九)各子分公司以及业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1.提出投资项目申请并配合财务部完成决策程序及对外报批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投资项目并进行全过程管理;

2.定期上报投资项目档案、统计报表和相关分析资料;

3.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报告。

四、投资决策管理第十四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或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子分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参照上级有权管理单位研究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投资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

投资主体针对获取的投资机会,在对项目背景、市场情况、投资必要性、投资价值以及对公司发展战略的作用等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中外部专家应占多数。项目可行性研-6-究报告应体现行业最新发展趋势,主要指标原则上使用近两年内数据,有效期为自编制完成之日起一年。

投资主体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公司审计风控部结合风险防控报告,对项目整体风险情况及防控措施出具风险评价意见,未进行风险评价或评价未通过的投资项目,不得提交公司有关会议研究审议。

股权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律合规部应结合法律意见书,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未进行法律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股权投资项目,不得提交公司有关会议研究审议。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2)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场址方案、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工艺

路线和设备方案、实施进度计划等;

(3)行业趋势与产业政策分析;

(4)市场与客户分析;

(5)竞争对手和标杆企业对标分析;

(6)投资能力分析;

(7)建设条件分析;

(8)投资估算、融资方案;

(9)经济评价和“发展线”指标测算情况;

(10)风险评估及防控预案;

(11)极限压力测试。

-7-2.股权投资项目

(1)投资基本背景,主要包括投资的动因来历、目的意义、前期工作情况等;

(2)投资必要性分析,主要分析投资对促进转型升级、提升经济

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必要性;

(3)投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政策法规、市场需求、技术支撑、投资能力等方面是否可行进行分析;

(4)投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投资主

体情况、注册资本、投资额度、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

“六定”方案、管理团队、商业模式、收益分红模式等;

(5)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发展线”指标测算情况及其测算依据等;

(6)投资风险评估及防控预案,主要从政策、法律、执行、财务、市场、合作等方面,分析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及在投资中可能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

(二)经投资主体所在子分公司专业评审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参照上级有权管理单位研究意见,公司董事会审查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

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子分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参照上级有权管理单位研究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8-(一)投资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防控报告及风险评价意见等。股权投资项目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法律合规部应结合法律意见书对项目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同第十五条。

(二)经投资主体所在子分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

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参照上级有权管理单位研究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投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子分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参照上级有权管理单位研究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投资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防控报告及风险评价意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同第十五条。

(二)经投资主体所在分子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

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参照上级有权管理单位研究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定执行。

第十七条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子分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一)投资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

-9-报告等相关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同第十五条。

(二)经投资主体所在分子公司专业评审会评审、党组织研究讨

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五、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投资主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责任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负责实施经批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主体汇报项目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发展线”指标测算值,公司与项目团队签订《投资项目责任书》,作为公司内部契约化管理、奖罚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设计单位

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突破经批准或备案的可研投资估算。

(三)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进行,严控施工工程进度,严控超预算实施。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概算等进行调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所有工程、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须由项

目实施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与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公司合同法律审查程序。

-10-(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执行。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须按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七)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组织整理汇总项目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转固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完成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专项验收,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九条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投资主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责任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负责实施经批准或备案的股权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主体汇报项目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发展线”指标测算值,公司与项目团队签订《投资项目责任书》,作为公司内部契约化管理、奖罚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投资项目按要求履行财务审计、资

产评估程序,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全资设立新公司时,决策审批手续全部履行完毕后,可办

理工商登记注册及投资手续;其余股权投资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准且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后,方可办理支付投资款、投资资产转移等手续。

(四)被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制定项目交割方案,办理各

项交割手续,包括股权交接、财务交接、管理权移交、发布公告等,财务部组织参与项目的其他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完成项目交割。

(五)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财务实时监控,按照被投

资企业章程及“六定”方案派出董监高人员。

-11-(六)注册资本金未实缴到位的各级子公司需实缴注资的,按需逐级申请实缴注资,经财务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启动实缴注资流程。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一)投资项目实施前合理编制投资预算方案,严格预算审核,并落实资金来源及构成,科学控制筹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以及投

资预算方案和当月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合同规定,视项目进展阶段合理使用、核算、管理项目资金。各投资主体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实行资金支付逐级审批制。

(三)凡属于项目实施阶段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进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若项目未通过立项审批手续或未实施,项目立项终止后前期所发生费用进入原计划投资主体相关费用。

(四)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财务部门对政府支持资金项目设立专账

管理或建立备查账,做到专款专用。

(五)参照《无形资产财务管理办法》《土地资产管理规定》分类管理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投资主体及项

目实施单位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及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对投资项目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上报存档(电子版及纸质版)。

(二)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意见、风

-12-险防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项目前期手续由财务部按公司规定管理归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和采购合同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文件,由工程管理部和装备部按照其职责权限按公司规定管理归档。财务与会计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由财务部按公司有关规定归档。

六、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投资项目均开展全过程风险管理和监控,强化

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等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益最大化,规避市场风险。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在前期开展可行性研究时同步对项目风险

进行分析判断,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并根据投资主体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如发生下列可能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按照原决策程序向相应决策机构提交书面预警报告,并及时进行再决策,研究采取止损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工作。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

-13-(一)项目建设总投资超可研报告估算投资上限5%及以上,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二)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可研批准建设投资额但未达到5%,单

项投资额超过原决策通过方案金额上限的50%以上(不含)重新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三)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可研批准建设投资额但未达到5%,单

项投资超过原决策通过方案金额上限的10%(不含)-50%(含),且超原决策金额大于500万元(不含),重新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四)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可研批准建设投资额但未达到5%,单

项投资额超过原决策通过方案金额上限的10%(不含)-50%(含),且超原决策金额未达500万元(含),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五)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品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调整,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六)项目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七)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投资主体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八)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14-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九)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十)项目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IRR)较批复税后 IRR

降幅达15%以及上,或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已由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出具同步可研意见的,报上级有权管理单位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分析预算执行

和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成后,投资主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及资产转固等手续。

(一)投资主体要加强概算、预算、结算管理。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概算,认真编制审核工程预算,严把工程结算关;实行限额设计、限额采购;严格以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

资估算等指标进行总体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从严控制设计变更;严格工程造价管理,必要时聘请专业的造价机构协助进行全过程造价管控。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合理工期组织工程建设,全面实行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其中,要对关键路线和主要控制点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各项工程按期完工。

(三)固定资产投资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各项目参与单位的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投资项目质量管控,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15-(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

监理各环节均须依法签订合同,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将工期、成本、质量等目标统一起来,强化合同控制。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强化财务监控、选人用人,督促被投资企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投资主体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监控。审计业务部门制定被投资控股类企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投资控股类企业的资金筹集和运作、资产和负债、股东权益和损益、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

情况、经济效益及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等进行评价;财务部门每年对被投资控股类企业的经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审计和评价结果及时向投资主体经营管理决策层反馈报告,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考核依据,有效指导后续运营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七、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体围绕项目后评价、绩效考核、项目审计等重点强化投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

对企业实施的所有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于建成后一年内完成首次评价,于满三年后的次年完成再次评价;新增股权投资项目分别于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一年内完成首次评价,于满三年后的次年完成再次评价。

第三十条审计风控部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

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

第三十一条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

将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纳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企业经理-16-层绩效薪酬兑现挂钩。

根据与项目团队签订的《投资项目责任书》设定目标与项目后评

价结果的比对情况,确定对项目团队的考核结果并有效运用。

第三十二条对因投资而形成的权益进行处置时,涉及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ZYSCW-D0857-2022)执行;其余处置方式,包括破产、清算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依据《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决策管理流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公司纪委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太原重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2:投资前期工作参考

-17-附件1:

太原重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事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投资管理原则的投资项目。

(五)未按本办法履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八)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九)向产权关系不明、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

(十)向三级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三级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增

资或注入资产、股权的投资项目。

(十一)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子公司进行增资或

注入资产、股权的投资项目。

(十二)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三)投资预期收益低于行业评价标准且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

(十四)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和

1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固定存款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五)低于行业“发展线”指标评价标准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

(一)公司主业目录之内、单项项目总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公司主业目录之外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四)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

(五)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六)三级子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19附件2:

投资前期工作参考

一、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

1.确定投资意向;

2.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接;

3.确定项目选址;

4.按需成立项目公司相关准备工作;

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防控报告等。

二、股权投资前期工作

1.确定投资目标;

2.投资合作意向性谈判(必要时成立项目工作组);

3.编制合作备忘录/意向书(新设立公司时同步办理新公司名称预核准);

4.开展尽职调查(如需);

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防控报告、法律意

见书等;

6.编制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包括股权买卖协议、合资合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等;

7.拟定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8.形成投资项目报告或建议书。

三、无形资产前期工作

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风险防控分析、合作意向谈判、标的资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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