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二、具体规定
第三条年报编制期间,公司经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适当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
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1-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
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
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相关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年报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09年3月发布的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