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6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太重,A股证券代码:600169;
范卫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创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志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
-1-贺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玉敏,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杜美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卜彦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郝杰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
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2-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多计营业收入756668038.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8.39%;多计营业成本601321510.1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7.89%;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63.89%。
2015年少计营业收入43866575.9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0.64%;少计营业成本52048229.2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96%;少计财务费用4847040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98%;多计利润总额13028693.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83%。
2016年多计营业收入751888249.6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7.58%;多计营业成本78606996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8.68%;少计财务费用36054380.76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6.50%;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10%。
2017年少计营业收入18521443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3-入的2.58%;少计营业成本179642456.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9%;少计财务费用22098579.24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3.03%;多计利润总额16526604.6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37%。
2018年少计营业收入92607215.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44%;少计营业成本92873085.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06%;少计财务费用120488031.97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14.82%;多计利润总额120753902.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9.76%。
2020年少计营业收入165718175.6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92%;少计营业成本153980116.3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21%;少计利润总额11738059.2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2%。
2021年少计营业收入93409749.7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12%;少计营业成本48503394.9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10%;少计利润总额45605895.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30%。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4-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
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5-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
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6-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7-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
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
红、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同时,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4
-8-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王创民、张志德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回复无异议。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王创民提出:其对生产和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不知情,不存在不尽职的情形。张志德提出:一是其作为董事,按照董事会分工履行职责,拉弹泡项目具体进展及销售安排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并经董事长审核,其对具体内容不知情;二是其未参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未审阅相关文件,相关董事会上也未获知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其根据流程及董事长要求履行签字手续,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认定,王创民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仍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志德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实际销售情况,仍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相关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均未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证明其不知情、已勤勉尽责,对其所称已经尽职、对案涉项目及非公开-9-发行具体情况不知情等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
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第
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1条、
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经理范卫民,时任董事长王创民,时任董事、副董事长张志德,时任财务总监贺吉,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玉敏,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重集团总会计师杜美林,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董事、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总会计师卜彦峰,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中心总经理郝杰峰,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时任财务总监杨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范卫民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王创民、张志德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贺吉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10-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25日
-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