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上海·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89号文通国际广场2605号·021-60195996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607-608室·010-59905687
太原·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1号宏安国际20层·17703437504
Shanghai·Beijing·Taiyuan法律意见书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原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意见书1.现行有效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法律意见书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5),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方法、联系人等内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00 在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正阳街 85 号召开。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现场会议由被推举主持本次股东会的董事、总经理王省林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至 2026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00,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1755236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601%。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6 年 9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22 名,代表股份 43649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律意见书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股东
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见证律师的监督下进行。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公司已对议案 1 所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批准并授权山西太重工程起重机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