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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重:太原重工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ST太重 --%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ShanxiDewe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十层邮编:030006

电话:(0351)7897998传真:(0351)7897998

电子邮件:sxdwgls@163.com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下称“《规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委托,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律师管晋宏、徐德峰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会议的召集

1.1.1根据2025年12月5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本次会议。

1.1.22025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1.1.3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述网站上公告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1.2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

1.2.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1.2.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点在太原市清徐县北格西路 229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先生主持。

1.2.3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15:00。

1.2.4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2025年12月22日上午9:00止,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7名,代表股份1,766,454,80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2.7756%。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截止2025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13名,代表股份53,034,31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58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3出席本次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216名,代表股份99,115,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12%。

2.4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共四项:

1、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2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会议股东通过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3.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的四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其中第一、二项议案表决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通过;第四项议案表决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通过。

3.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闫建军

经办律师:

2o2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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