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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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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

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1-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2.公司发展战略;

3.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公司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2-8.投资者诉求信息;

9.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4-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

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具体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5-第二十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2.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追究情况(如有);

-6-4.其他内容。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2021年4月发布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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