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年1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附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千2026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召开一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情况等)、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