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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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545
致: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公,注商王1)《辞喜巨公期其份处生国中》入(“《预财会¥永姐》,谢商王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
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8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
大道3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常张利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
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2年9月8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1日。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4名,代表股份2,048,456,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7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均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1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2、累计投票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2022年9月8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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