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749
致: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3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燕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03名,代表股份2,444,737,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61.0705%。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议案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 - - - - - - -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案》
议案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全体股东 2,422,312,858 99.0827 21,776,486 0.8907 648,486 0.0266 通
中小投资者 576,834,044 96.2578 21,776,486 3.6339 648,486 0.1083 过
议案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全体股东 2,422,411,658 99.0867 21,592,986 0.8832 733,186 0.0301 通过
中小投资者 576,932,844 96.2743 21,592,986 3.6032 733,186 0.1225
议案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全体股东 2,422,416,135 99.0869 21,593,809 0.8832 727,886 0.0299 通过
中小投资者 576,937,321 96.2751 21,593,809 3.6034 727,886 0.1215
议案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全体股东 2,422,419,458 99.0870 21,601,186 0.8835 717,186 0.0295 通过
中小投资者 576,940,644 96.2756 21,601,186 3.6046 717,186 0.1198
议案1.05:《拟回购股份 全体股东 2,422,341,658 99.0839 21,645,786 0.8854 750,386 0.0307 通过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结果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中小投资者 576,862,844 96.2626 21,645,786 3.6120 750,386 0.1254
议案1.06:《回购股份的 全体股东 2,420,988,970 99.0285 23,044,974 0.9426 703,886 0.0289 通
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中小投资者 575,510,156 96.0369 23,044,974 3.8455 703,886 0.1176 过
议案1.07:《回 全体股东 2,421,686,435 99.0571 22,272,109 0.9110 779,286 0.0319 通
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中小投资者 576,207,621 96.1533 22,272,109 3.7166 779,286 0.1301 过
议案1.08:《提请股东会对董事会 全体股东 2,422,401,835 99.0863 21,572,409 0.8824 763,586 0.0313 通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中小投资者 576,923,021 96.2727 21,572,409 3.5998 763,586 0.1275 过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张贺
李丰辰
2o2年10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