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宁波市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19楼
电话:+8657487529222传真:+8657488398686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或“公司”)委托,担任雅戈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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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雅戈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申
报或披露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雅戈尔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雅戈尔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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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在于:
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举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000股,并按《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为3.50元/股(授予价格5.00元/股-2022年度分红派息0.50元/股-2021年度分红派息0.50元/股-2020年度分红派息0.50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将调整为755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126114000股,无预留股份。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4628802973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无限售条件股份462880297304628802973
有限售条件股份50000-500000
总计4628852973-50000462880297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被选举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3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宋向前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2021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15.60万股,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769人调整为760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3080.00万股调整为12664.40万股。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
2021年5月6日作为授予日,以5.0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0名激励
对象授予12664.4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年6月9日,公司发布《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因部分激励对象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758人,授予登记数量为
126314000股。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
购注销原激励对象1人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回购价格为4.5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2022年6月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5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63107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1人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回购价格为4.0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2023年6月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55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63007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
购注销原激励对象1人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回购价格为3.5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1、回购注销数量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1人因被选举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已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50000股。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为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调整后的价格,即3.50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其他相关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已履行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农
经办律师:
肖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