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2日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
2、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5号),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二次及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4日及6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0号、临2026-032号)。
4、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6月26日
14时,本次年度股东会在东安动力办公楼30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
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东安动力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年
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70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800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212%。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共计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3764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445%。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466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57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67%。
2、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股东代表进行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其中议案3、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0、议案11、议案13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非累积投票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通过东安动力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通过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通过
4《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通过
6《关于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8通过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9通过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
1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薪酬方案》通过
12《公司出售德州房产及土地的议案》通过
13《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通过
14《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东安动力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杨春光刘景忠
二O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