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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4 00:00 查看全文

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号),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九届二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5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8号、临2025-023号公告)。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23日14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30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15:00至5月23日

15:00时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6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815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237657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7%。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142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58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

2、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其中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1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议案8、议案9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非累积投票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通过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通过

3《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通过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通过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通过

6《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通过

8《关于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通过

9《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通过

10《关于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通过

1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

12《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李德钧刘景忠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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