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号),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九届二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5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8号、临2025-023号公告)。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23日14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30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15:00至5月23日
15:00时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6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815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237657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7%。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142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58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
2、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其中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1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议案8、议案9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非累积投票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通过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通过
3《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通过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通过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通过
6《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通过
8《关于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通过
9《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通过
10《关于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通过
1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
12《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东安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李德钧刘景忠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