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进行独立性自查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核查独立董事的简历、自查报告,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后,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史景明、WEI CAI(蔡蔚)、韩东平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