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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或股东委派的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遴选;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2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对公司、董事会、股东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二)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前;

(二)董事会成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数量要求;

(三)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负责人除外);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提名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以

3上的全体董事可提议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会议的情形。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4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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