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一)ESG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管理层成员为副组长,负责审定 ESG战略及目标;
(二)ESG 工作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落实 ESG 领导小组的决策,制定 ESG 工作计划与行动方案;
(三)ESG 执行小组由各部门对接人共同组成,负责各项 ESG 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ESG 领导小组
1.审定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中长期 ESG 目标;
2.决策 ESG 相关重大事项;
3.监督 ESG 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听取并质询 ESG 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鉴证结果,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二)ESG 工作小组
1.贯彻落实 ESG 发展战略、目标、制度,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工作;
2.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3.总结 ESG 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 ESG 领导小组反馈 ESG 工作情况,
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ESG 执行小组
1.负责对公司 ESG 信息收集、汇编,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
2.负责与咨询机构沟通,组织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
3.负责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4.负责各执行单位内具体的 ESG 措施落地与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与 ESG 执行小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
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 ESG 领导小组对其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应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三条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