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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就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及时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

第二十一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将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二十四条分析师会议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

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电话电邮咨询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六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六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

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三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对于重大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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