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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通控股”)委托,就公司聘任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公司”)对安通控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国泰海通公司出具的《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国泰海通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所引致的后果或者潜在的结果发表意见。

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安通控股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相关主管部门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安通控股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2号),核准公司向郭东泽发行287,379,792股股份、向郭东圣发行197,158,965股股份、向王强发行69,085,139 股股份、向纪世贤发行18,754,653股股份、向卢天赠发行3,31,23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分别向郭东泽及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86,418,732股以及10,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登公司根据公司送达的证券变更登记数据和相关资料,已完成证券变更登记。公司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575,709,779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数量为965,709,779股。2016年7月20日,公司公告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公司已于2016年9月5日向中登公司提交有关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96,418,732股股份登记材料。前述新增的96,418,732股股份已于

2016年9月5日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2016年9月9日,公司公告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2024年5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执恢115号之五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郭东泽所持5,600,000股公司股票作价12,644,800.00元交付给深圳市招联共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抵偿其相应债务。2024年7月3日,该次股份司法划转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2025年3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1执恢379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郭东圣所持12,00000股公司股票作价32,994,000.00元交付给深圳市招联共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抵偿其相应债务。2025年3月20日,该次股份司法划转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时间

安通控股本次限售股份拟申请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

(三)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名,为深圳市招联共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600,000股。

二、本项目核查机构的资格

国泰海通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59284XQ,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朱健,注册资本为1762892.5829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国泰海通公司系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海通公司已与安通控股签署《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委托协议》,约定国泰海通公司为安通控股拟进行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提供专业财务顾问服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国泰海通公司与安通控股签署了有关的财务顾问协议,具备对安通控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的资格。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深圳市招联共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而非郭东泽和郭东圣,本次安通控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事宜不属于安通控股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国泰海通公司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且与安通控股签署了有关财务顾问协议,具备对安通控股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的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林伙忠

经办律师:范文经办律师:蔡颖

207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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