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安通控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2016年4月22日,安通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2号),上市公司向郭东泽发行287379792股股份、向郭东圣发行197158965股股份、向王强发行69085139股股份、向纪世
贤发行18754653股股份、向卢天赠发行333123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分别向郭东泽及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86418732股以及10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已于2016年7月18日及2016年9月5日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2023年2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5执恢126
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将郭东泽所持100442000股公司股票作价362020885.00元交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锦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抵偿债务。2023年6月6日,该次股份司法划转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6年9月25日,公司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和股份的
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965709779股增加至1062128511股。
2018年4月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621285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4248514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062128511股变为1486979915股,并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2020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2020)闽05破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安通控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本次重整中,上市公司按照每10股转增约19.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2877306136股股份,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86979915股增至4364286051股。
2022年11月,公司将回购的132759072股股份注销,注销后,上市公司
总股本由4364286051股减至4231526979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0442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数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序号股东名称量(股)司总股本比例数量(股)股数量
1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锦信1004420002.37%100442000-1号单一资金信托
合计1004420002.37%100442000-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项目本次解除限售前变动数本次解除限售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69690484-10044200036924848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37618364951004420003862278495
股份合计4231526979-4231526979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安通控股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于2016年7月18日及2016年9月5日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郭东泽承诺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新增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截至2025年10月,郭东泽持有上述股份已超过36个月。
2023年2月,郭东泽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合计100442000股被司法强制
划转至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锦信1号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目下,并于2023年6月完成过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锦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未就该部分股份出具任何相关承诺。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