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瑞茂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6 查看全文

瑞茂通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22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主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9月15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

楼南翼11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8名,代表公司股份5978481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8349%。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新增2022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和被担保对象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