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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0 查看全文

瑞茂通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2月23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30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月9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

公楼南翼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公司股

份5871427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35%。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其补充通

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发行规模

2.0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3发行方式

2.04债券品种及期限

2.0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2.06还本付息方式

2.07发行对象及方式

2.08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3-法律意见书

2.09募集资金用途

2.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11偿债保障措施

2.12发行债券的挂牌转让

2.13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

2.14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瑞茂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瑞茂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7.关于《瑞茂通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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