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084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6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4起诉讼处于变更诉讼请求或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5836.1481万元人民币(按变更诉讼请求前的原金额统计)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进展情
况(具序诉讼涉及金体判决原告被告立案时间诉讼类型受理法院号额(万元)结果详见后
文)郑州银行股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河南省郑州金融借款一审判
1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借款人)、2025/11/524992.0679市中级人民
合同纠纷决已出
金水支行瑞茂通(保证人)法院中原银行股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河南省郑州金融借款一审判
2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借款人)、2025/12/125129.68市中级人民
合同纠纷决已出
郑州分行瑞茂通(保证人)法院中国检验认福建省福州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承揽合同一审判
3证集团福建2026/1/2352.5932市马尾区人
有限公司纠纷决已出有限公司民法院
5661.807日照新东港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试用买卖(变更诉讼日照市东港变更诉
4物产有限公2026/2/5
理有限公司(买方)合同纠纷请求前的原区人民法院讼请求司
金额)
(一)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14150.3万元并支付垫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 DLC01250004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730.7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0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6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5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14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6 信用证项下垫款 655 万
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339.8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8 信用证项下垫款 1169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9 信用证项下垫款 287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月 5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65 信用证项下垫款 2721.8
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18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复利);
2、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069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
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为110328.62元;2025年10月31日至
2025年11月3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6.33%计算;2025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1709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
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2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970万股、1670万股、620万股、2887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
款分别以4190.4万元、7247.8万元、2721.8万元、13104.381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25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
息、复利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2025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5日;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街道龙岗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侧和昌拾里华府、悦府44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362153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
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
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51390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9.03元,财产保全费3089.52元,合计12028.55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日照新东港物
产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告2023年11月24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2、若不能确认无效,则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2023年11月
24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