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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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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

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第四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第六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三)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融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

研究等事宜进行研究、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撤资、清算以及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导;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召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呈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审定。委员会议案或工作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具体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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