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12号
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瑞茂通,A股证券代码:600180;
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建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菊芳,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5年12月5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逾期债务本金合计10.9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其中,
2025年11月19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逾期债务本金合计金
额已超过净资产的10%,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12月5日才披露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1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
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万永兴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胡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建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万永兴、时
任总经理胡磊、时任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
2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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