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1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 3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 1起诉讼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新增 1起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新增 1起诉讼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新增 1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70036.3846 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进展情况序 诉讼类 诉讼涉及金 (具体判原告 被告 立案时间 受理法院
号 型 额(万元) 决结果详见后文)中国工商银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金融借
行股份有限 宁波市北仑区 收到执行
1 限公司(借款人)、瑞 2026/1/4 款合同 7805.6982
公司宁波北 人民法院 通知书茂通(保证人) 纠纷仑分行天津市顺鑫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 买卖合 天津市河东区 终结本次
2 供应链有限 2025/10/31 2699.3702
理有限公司(买方) 同纠纷 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责任公司3 交通银行股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 2026/2/28 金融借 10195.9439 宁夏回族自治 一审判决份有限公司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 区银川市中级 已出银川宁东支 款人)、瑞茂通(保证 纠纷 人民法院行 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借款人)、瑞东亚银行(中 金融借 浙江省杭州市茂通(保证人)、上海 一审判决
4 国)有限公司 2025/12/16 款合同 7533.5965 上城区人民法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已出
杭州分行 纠纷 院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股东被追加为被告)
兴业银行股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金融借
宁波市江北区 二审判决
5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借款人)、瑞 2026/1/23 款合同 2983.0358
人民法院 已出
宁波分行 茂通(保证人) 纠纷
中信银行股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金融借
河南省郑州市 一审判决
6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债务人)、 2026/1/22 款合同 36117.3063
中级人民法院 已出
郑州分行 瑞茂通(保证人) 纠纷
海南银行股 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
信用证 海南省第一中 变更诉讼
7 份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瑞茂通 2026/5/21 2701.4337
纠纷 级人民法院 请求
琼中支行 (保证人)
(一)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6)浙 0206 民初 46 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
77482885.37 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 429214 元、申请执行费 144882.89 元。
(二)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供
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
应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支付截
止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利息 1399999.99 元、复利 6902.86 元,对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 100000000 元、1399999.99 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3%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的总计金额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的四倍为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
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在 80%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宁
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
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753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宁
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本金 74735800.65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
起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 180000 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758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432589 元,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12425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20164 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
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五)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上诉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六)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垫款本金 79323939.19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5年 12 月 24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 79323939.19 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5%计算】;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垫款本金 28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6 年 6月 23 日起(含本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16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6年 6 月 27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9000 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3.375%计算】;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就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
公司持有的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 4000 万股流通股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40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4412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849124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海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信用证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申请变更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及金额,同时申请新增律师费。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