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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瑞茂通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的对外捐赠行为。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在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原则上应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捐赠。

第七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

损或者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条所列“不超过”不包含本数。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子公司应上报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中“赠予或者受赠资产”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财务管理部门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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