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098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在审理中;部分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被申请人*新增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2364.4734万元人民币(包含作
为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一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
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诉讼、仲裁
序被告/第三人/被申请诉讼、仲裁收到相关材
原告/申请人涉及金额进展情况号人类型料的时间(万元)郑州新发展产业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债权转让合
1投资集团有限公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2026/6/244676.4075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同纠纷司(作为股东被起诉)
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农天津农村商业银理有限公司(债务保理合同纠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
2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6/304112.6770人)、瑞茂通(保证纷支付应收账款40000000元、截至2025东丽中心支行
人)年12月26日的利息496000元,截至
2026年2月28日罚息496000元、复利
6150.4 元,并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以编 号 为 90108J002-1202500045001 的
《最高额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方
式及标准继续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在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北京银行股份有金融借款合
3有限公司(借款人)、2026/7/91006.4814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上海分行同纠纷
瑞茂通(保证人)江苏港瑞供应链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买卖合同纠
42026/7/94558.3577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管理有限公司三人)纷证券虚假陈
5自然人瑞茂通2026/7/1011.046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述责任纠纷劳动人事争
6自然人瑞茂通2026/7/104.6116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议仲裁华远陆港国际供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买卖合同纠
7应链管理(山西)公司(买方)、瑞茂2026/7/106776.2579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纷
有限公司通(保证人)山东微湖供应链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买卖合同纠
82026/7/1350审理中
管理有限公司理有限公司纷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天津滨海农村商理有限公司(债务
9业银行股份有限信用证纠纷2026/7/234251.2149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人)、瑞茂通(保证公司
人)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
山东丰瑞实业有理有限公司(买方)、买卖合同纠
102026/7/312910.5763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纷限公司
11自然人瑞茂通劳动争议2026/8/49.1488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一审判决不涉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12自然人劳动争议2026/8/44.5509
有限公司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山东丰瑞实业有买卖合同纠
13限公司(买方)、瑞2026/8/53408.682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纷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山东丰瑞实业有买卖合同纠
14限公司(买方)、瑞2026/8/53198.7626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纷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山东丰瑞实业有买卖合同纠
15理有限公司(买方)、2026/8/53988.8697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纷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
山东丰瑞实业有理有限公司(买方)、买卖合同纠
162026/8/53618.1480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纷限公司莆田市兴通国际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货运代理合
17船务代理有限公2026/8/62.4847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有限公司同纠纷司松阳县华顺交通瑞茂通(作为股东被买卖合同纠
182026/8/139776.1959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纷
合计52364.4734/
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自
2026年6月23日之后,部分前期已披露案件取得判决书,因诉请金额与判决金
额差异及管辖权变更致案件重复,需调减涉案金额19703.6133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40575.093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3.91%(包含已撤诉案件、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一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附表: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执行及进展情况表
诉讼/仲裁/
序诉讼/仲裁
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执行涉及金进展情况号类型额(万元)天津市顺鑫供应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14027.2232执行阶段链有限责任公司方)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17420.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19.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992.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208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8%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695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9日为
297284.17元,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3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水支行律师费22709元;郑州银行股份有金融借款
2人)、瑞茂通(保证人)、那曲瑞昌34579.6884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限公司金水支行合同纠纷
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保证人)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3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那曲瑞昌煤
炭运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在3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550万股、50万股、800万股、1172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10251万元、219.5万元、3616.32万元、5319.8252万
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7、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0万股、2100万股、860万股股
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7488.592万元、9492.84万元、3903.62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08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诉讼费负担限额以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
河南农村商业银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3行股份有限公司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29159.7306二审审理中
合同纠纷
郑州中心支行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
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9000000元及利息676637.5元(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河南农村商业银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金融借款4行股份有限公司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21076.6821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合同纠纷
郑州中心支行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183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
河南农村商业银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5行股份有限公司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33482.3143二审审理中
合同纠纷
郑州中心支行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原银行股份有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口分行借款本金25268156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6年7月2日利息为2461561.4
625645.4949限公司周口分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元;自2026年7月3日起,按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1689
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169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4)沈丘县
不动产权第00013325号至000133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编号:5000046541960000014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瑞茂通
粮油有限公司100%股权【登记编号:(沈)登记设字(2024)年第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82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
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共同负担。
郑州银行股份有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722661.86审理中限公司金水支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
郑州新发展商业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保理合同
8977.6864审理中
保理有限公司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纠纷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东亚银行(中人)、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金融借款
9国)有限公司杭7715.7875审理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合同纠纷州分行股东被追加为被告)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支付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中国工商银行股937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10份有限公司宁波4536.6019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
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
北仑分行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69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1220.15元;
二、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未
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1376.96元;
三、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31.0100
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000元;
四、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
2日差旅费报销款502.5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7.8677执行阶段
公司
劳动争议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11自然人
仲裁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1500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1859.38元;
瑞茂通4.3359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500元;
瑞茂通7.875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125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瑞茂通22.1209已撤诉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7925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632.36元;
瑞茂通9.0363
三、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天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3805.56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已出、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80.2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工资6783.17元;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劳动合同
13.8782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茂通纠纷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1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9407.24元及违约金(以979407.24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但不超过山东微湖供应链买卖合同
12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99.910197940.72元);
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作为买方股东被列为被告)2、驳回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94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137791.7099份有限公司宁波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仑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77482885.37元,及自202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482885.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
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
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9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214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已先行垫付,由三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14150.3万元并支付垫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DLC01250004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730.7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5 信
用证项下垫款 120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6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5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14 万元的利息自 2026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6 信用证项下垫款 655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
号 DLC01250005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339.8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8郑州银行股份有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14 24992.0679 信用证项下垫款 1169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9 信用证项下垫款限公司金水支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
287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65 信用证项下垫款 2721.8 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18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复利);
2、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069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为
110328.62元;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3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6.33%计算;2025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
计算);
3、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1709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2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
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70万股、1670万股、620万股、
2887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4190.4万元、7247.8万元、2721.8万元、
13104.381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
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25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59699813.34元及利息328349.04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3、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余农村商业银请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15票据纠纷6037.5103
行股份有限公司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1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共计346941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4694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中原银行股份有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1625129.68限公司郑州分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分行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2025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5日;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
岗街道龙岗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侧和昌拾里华府、悦府44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362153元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17行股份有限公司20870.9653审理中
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郑州分行山东民生国际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183194.5786已撤诉易有限公司方)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49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利息为567131.25元,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026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
5%计算];
河南农村商业银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19行股份有限公司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15035.6767
合同纠纷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郑州中心支行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636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
广州辉和贸易有买卖合同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20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71.6662
限公司 纠纷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编号为 ZZJR-hhny-20250925 的《煤炭供需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履约
保证金963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6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62.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签订的
编号为 ZZJR-GZHH-20251015 的《煤炭供需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189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期
4593.9872可得利益损失37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5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278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江西省财通恒锦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买卖合同
21供应链管理有限1679.8689审理中联营企业股东被列为被告)纠纷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000000元及利息175000.02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之后自
202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2027年12月13日止,自202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7.5%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新余农村商业银款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金融借款
229067.2675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行股份有限公司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合同纠纷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7675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976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7月 21 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 e信融资协议》(编号:NBC2025062700000059)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解除;
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25年11月21日的利息118833.33元,合计30118833.33元;
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2025年11月22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之日的利息合计306666.67石嘴山银行股份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保理合同元,并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按照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
23有限公司银川分3062.2894
司纠纷司银川分行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一笔自2026年1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行
清偿之日、第二笔自2026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三笔自2026年
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
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2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6468895.1元及利息(以6468895.1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
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合同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24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651.6695保理有限公司纠纷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
保理融资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保理融资款45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25年8月21日至2026年2月22日按照年利率11%计算;罚息自2026年2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另一方在本案中对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还款责任相应免除;本判决第一项原告郑州
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四、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587元、律师费87765元;
五、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
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七、驳回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
316644元,由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68844元,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800元。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922632.66元及违约金(其中25028613.80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
322894018.86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882599.05元及违约金(其中27146985.8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
301735613.20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广州南沙海港贸买卖合同四、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
25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68079.0840易有限公司纠纷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买方)、瑞茂通(保证人)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257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51649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1791394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214元。中国光大银行股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26份有限公司郑州15050.9888审理中
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东风支行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4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4125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山东民生国际贸买卖合同
27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2543.4112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易有限公司纠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24元,减半收取计87862元,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中国光大银行股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28份有限公司郑州27984.6766审理中
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东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
29份有限公司郑州15031.5203审理中
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东风支行山东民生国际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30647.8520审理中易有限公司方)纠纷石嘴山银行股份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保理合同
31有限公司银川分4015.8444审理中
司纠纷行
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成都蓉欧瑞易实民间借贷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
32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102.4042
业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合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同纠纷;
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3自然人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确认劳27.1096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郑动关系纠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纷*已撤诉。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合*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同纠纷;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
34自然人17.0765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确认劳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动关系纠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纷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已撤诉。
山西潞安煤炭经
35瑞茂通合同纠纷5834.178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煤炭经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36合同纠纷9100.6915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潞安煤炭经
37瑞茂通合同纠纷8719.0308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煤炭经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38合同纠纷5672.4319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潞安煤炭经
39瑞茂通合同纠纷9761.7190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煤炭经
40瑞茂通合同纠纷7702.3600已撤诉
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煤炭经
41瑞茂通合同纠纷5758.0073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煤炭经
42瑞茂通合同纠纷8105.6316已撤诉
销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
货款1704802.32元及利息(以1704802.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山东丰瑞实业有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计付);43172.2968限公司方)纠纷二、驳回原告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江苏港瑞供应链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443992.7091已撤诉管理有限公司方)纠纷
民事调解书已出,具体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宁夏银行股份有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金融借款
4515653.1136二、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7年4月1日前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宁东支行司合同纠纷司宁东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2954051.94元、利息3037348.75元、罚息10334.39元(截至2026年3月3日)及自202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048802元,减半收取5244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于2027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辽宁源通煤业有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46仲裁22.0134审理中限责任公司方)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洛阳产融集团有买卖合同
47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嘉瑞/已撤诉
限公司纠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信用证垫款29609958.33元,并支付以29609958.3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业银行股份有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分行律师费30000元;482982.9808限公司宁波分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上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5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负担。
公司清算
49李某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788.48已撤诉
责任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
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
7978.72元、经济补偿金137830.55元、未休年假工资32261.28元;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50自然人瑞茂通劳动争议18.064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564元,以上共计
2574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
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分行偿还截止2025年12月30日的借款本金36616875.50元和利息277341.94元、罚息85134.24
元、复利644.94元及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江苏银行股份有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二、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
513723.1797限公司泰州分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后可向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2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18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3000万元、罚息33750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支付自2025年12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中信银行股份有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信用证融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23022.6169
限公司银川分行司资纠纷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汇票号为6302491039265202506230013392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69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
11月30日工资12815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劳动合同
53自然人15.9989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
茂通、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纠纷
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734.13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2431.67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2元(已交纳),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信用证垫款90000000元;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逾期利息(以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律师费
48000元;
山西银行股份有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信用证融4、被告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
54限公司太原新建9054.9065
人)、瑞茂通(保证人)资纠纷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南路支行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958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内利息18983.33元、复利26元及以2018983.33元为基
上海农村商业银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金融借款
55行股份有限公司205.9545的逾期利息;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
徐汇支行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律师费12500元;
4、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可与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为 2024SR0910889 的“易煤阳光采招管理系统 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5、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35.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2026年4月17日的期内利息57550.59元、复利507.51元及以3057550.59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2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徐汇支行律师费12500元;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金融借款
56行股份有限公司310.6657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
徐汇支行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9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98.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纠纷;劳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57自然人61.6790
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动关系纠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纷600951.76元;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2月工资差额
7326.26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8501.53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金融借款
5836046.4812审理中限公司郑州分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渤海远洋(河保证合同59北)运输有限公瑞茂通(保证人)51852.2803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5595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经济补偿金71960.68元;
60自然人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8.9943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827.94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549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农村商业银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金融借款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61512.4232行股份有限公司款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徐汇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内利息46899.99元、复利64.15元及以504689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25000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
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67.48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62自然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52.2487一审判决不涉及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纠纷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
电有限公司交付“BASICSTAR”轮和“KIRANEURASIA”轮装船提单、卸货港海关放行单和进口煤炭放陕西榆林能源集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行声明。
63团榆神煤电有限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0.29
二、驳回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第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工资6896.24元;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合同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64自然人8.8472
公司纠纷司支付原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707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858.64元;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工资11261元、经济补偿金108065.78元、未休年假工
资13249.44元;
65自然人瑞茂通劳动争议13.4702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2116元,以上共计
2126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年11月工资6544.24元、经济补偿49093.33元、未休年假工资11491.02元;
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66自然人瑞茂通劳动争议6.8289劳动合同证明;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150元,以上共计
1160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宁夏银行股份有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67合同纠纷1874.7324审理中
限公司宁东支行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42813.91元和复利1542.1元,及自2026年
2月26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242813.91元为基
浙江萧山农村商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金融借款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的复利;68业银行股份有限2031.5637
人)合同纠纷2、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有权对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公司河上支行
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88号美泰美商业广场101、102、103、106、124、126、127、1
28、129、130、131、132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31327、8031328、
8031329、8031330、8031334、8031335、8031336、8031337、8031338、8031339、8031340、80313
41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融资额2820000元、4270000元、1950000元、4500000元、640000元、900000元、940000元、560000元、560000元、102
0000元、640000元、1200000元合计20000000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按
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3、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融资
额20000000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62元,减半收取71281元,由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山西潞安煤炭经买卖合同
69瑞茂通(第三人)9049.1374审理中
销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买卖合同
70瑞茂通(第三人)9748.6560审理中
销有限责任公司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川宁东支行支付垫款1000万元,利息46666.67元,合计10046666.67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26年1月20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亿元内、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最高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信用证纠
71限公司银川宁东1009.2707额2亿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纷
支行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南沙海港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买卖合同
723130.3090审理中易有限公司方)纠纷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松阳县华顺交通买卖合同
73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3562.8441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作为股东被起诉)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交通银行股份有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205514.72元,本息合计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金融借款
74限公司银川宁东9145.942991205514.72元;以借款9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支付2025年12月22日至借款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
支行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宁夏银行股份有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75合同纠纷2027.8976审理中
限公司宁东支行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日照新东港物产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确认合同
76/审理中有限公司三人)无效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检验认证集承揽合同
77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593251390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团福建有限公司纠纷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9.03元,财产保全费
3089.52元,合计12028.55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确认合同
783662.0220一审判决不涉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人)无效纠纷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日照新东港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签日照新东港物产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试用买卖
79 0.01 订的编号为 RZXDG-TJRMT-EM23-59 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
有限公司方)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渤海远洋(河80北)运输有限公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仲裁196审理中
司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合同
81自然人20.8983审理中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纠纷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合同
82自然人7.5946审理中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金融借款
833012.6393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银川分行司(借款人)合同纠纷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劳动争议
84自然人42.1101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纠纷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85自然人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30.5536审理中
纠纷
瑞茂通、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劳动争议
86自然人8.5846审理中
司纠纷劳动争议
87自然人瑞茂通82.0969审理中
纠纷湖北国际经济技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885655.27已撤诉术合作有限公司方)、瑞茂通(保证人)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
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418964.20元。
中国检验认证集承揽合同
89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2.292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团福建有限公司纠纷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12.29元,减半收取计3956.145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金融借款
90限公司银川宁东10114.7278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支行山西潞安煤炭经确认合同
91瑞茂通(第三人)14961.3335一审判决不涉及瑞茂通
销有限责任公司无效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10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92自然人劳动争议10.5123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432.9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02.76元;
公司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
158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
93自然人司、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劳动争议7.0587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9774.52元、经济补偿金49895元、应休
有限公司未休年假工资9749.6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1163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恒丰银行股份有买卖合同
94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6386.1928审理中
限公司郑州分行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5172.28元、经济补偿金43961.32元;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95自然人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劳动争议5.01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有限公司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
96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丹东华孚鸭绿江买卖合同
96热电股份有限公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763审理中
纠纷司南昌市红鹄产业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股权转让
9723876.7审理中投资有限公司人)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买卖合同
98瑞茂通10555.7726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确认合同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286-
992752.2920
无效纠纷 TWGJ75)无效。案件受理费 17925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广西自贸区钦州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9-确认合同100 港片区开发投资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2202.3596 TWGJ85)无效。无效纠纷集团有限责任公人)案件受理费15169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司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IKT-23312-确认合同
101 5976.2138 TWGJ87)无效。
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340324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V-ZMKT-23313-确认合同
102 4100.3592 TWGJ89)无效。
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246509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5-确认合同
103 1701.7995 TWGJ88)无效。
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123804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3-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确认合同
104 5396.9734 TWGJ84)无效。
三人)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31129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1-确认合同
105 3801.0305 TWGJ86)无效。
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231678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1-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确认合同
106 4756.8937 TWGJ76)无效。
公司(第三人)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279309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6-确认合同
107 3322.1615 TWGJ90)无效。
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207727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2-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确认合同
108 3237.507 TWGJ79)无效。
人)无效纠纷
案件受理费203501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确认合同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QBGM-EM2352-TWGJ64)无效。1094898.8181
人)无效纠纷案件受理费286368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西钦保国际贸已收到上诉状。
易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确认合同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编号为 TW-QBGM-23241-TWGJ66 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
11012811.1939
人)无效纠纷费5858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河南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劳动争议
111自然人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07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5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99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3441.36元;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4、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
112自然人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劳动争议6.2846
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劳动合同
113自然人64.3544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纠纷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
限公司偿付费用86516元及利息(以86516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海上货运实际支付之日止);
中国台州外轮代114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为代理合同8.750652、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理有限公司共同被告)纠纷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计990.5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华夏银行股份有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信用证纠
11512082审理中限公司郑州分行人)、瑞茂通(保证人)纷徐州能泰物资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116174.210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易有限公司方)纠纷
湖北国际经济技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买卖合同
1173963.88已撤诉
术合作有限公司(保证人)纠纷郑州银行股份有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金融借款
1187340.6437审理中限公司金水支行人)、瑞茂通(保证人)合同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买卖合同
119瑞茂通13199.3675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销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湖南华菱资源贸
120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易有限公司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郑煤机商业保理保理合同
121加为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4755.25审理中
有限公司纠纷
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122自然人劳动争议3.716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加为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金融借款
123瑞茂通10017.5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郑州分行合同纠纷大连亚腾煤炭有
124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仲裁44.8083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
海上、通
宁夏银行股份有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海水域货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将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本案第三
1252059.3143
限公司宁东支行公司物运输合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同纠纷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湖北国际经济技方)、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买卖合同
1265655.2651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术合作有限公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被纠纷起诉)
127北京和通天下私瑞茂通仲裁18482.956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湖北国际经济技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
1283963.8963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术合作有限公司方)、瑞茂通(保证人)纠纷烟台正大鑫建园债权转让
129区运营管理有限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6.5144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合同纠纷公司江苏港瑞供应链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买卖合同
130/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纠纷中国检验认证集承揽合同
131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1.5505审理中
团福建有限公司纠纷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132自然人劳动争议4.47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加为被告)劳动人事
133自然人瑞茂通9.2397审理中
争议仲裁华远陆港国际供
134应链管理(山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13750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西)有限公司
湖北商贸物流集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买卖合同
1352200.2470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纠纷
湖北商贸物流集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买卖合同
1362342.64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纠纷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137自然人劳动争议4.75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加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金融借款
138份有限公司宁波6249.3984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保证人)合同纠纷北仑分行
海南银行股份有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信用证纠
1392520.726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琼中支行茂通(保证人)纷海南华菱资源有确认合同
140瑞茂通(第三人)9073.5951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无效纠纷山东丰瑞实业有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买卖合同
1414161.7018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纠纷
142山东丰瑞实业有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买卖合同4767.5776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限公司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中国检验认证集承揽合同
143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0833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
团福建有限公司纠纷
司支付检测服务费2052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山西潞安煤炭经确认合同
144瑞茂通(第三人)/审理中
销有限责任公司无效纠纷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偿付费用89558.4元及利息(以89558.4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海上货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中国台州外轮代
145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合同9.0578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元,
理有限公司
纠纷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湖南华菱资源贸确认合同
146瑞茂通(第三人)25556.2739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易有限公司无效纠纷中油北斗(陕买卖合同147西)科技能源有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2126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限公司山东丰瑞实业有买卖合同
148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72.0172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限公司纠纷
988210.620
合计/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