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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6 查看全文

S佳通 --%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2023年5月25日

第1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法律意见书

2023年5月25日

致: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佳通轮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规定,对佳通轮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

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暨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佳通轮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2023年5月25日

第2页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所律师得到佳通轮胎如下承诺及

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暨本所律师依赖佳通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通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暨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5日下午13点30分

于莆田悦华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北路延寿溪畔)召开,同时,佳通

轮胎于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3年5月25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

年4月29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及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2023年5月25日

第3页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佳通轮胎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69名,代表股份数共计232,546,479股,占佳通轮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8.396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7、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8、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事宜

9、关于补选独立董事事宜

上述第5项至第9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第1项至第5项、第7项至第9项议案,同意上述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2023年5月25日

第4页

第6项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意该项议案的表决权

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方达律师事务所签署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通30齐轩霆律师

(公章)

情元谷君

经办律师:谷君

曹元律师谷君律师

2023年5_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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