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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S佳通 --%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章程》及本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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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网络

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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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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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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