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股份”)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佳通股份作为保证人,为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债权人/委托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东圳路支行作为受托人,向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佳通”)提供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为20000万元(主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因佳通股份持有福建佳通51%的股权,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中国”)持有福建佳通49%的股权,佳通中国按照49%的份额比例就佳通股份的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截止至报告期末,委托借款金额已发放2亿元,其中已分笔还款0.8亿元,现担保占用金额为1.2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均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额度进行,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钟庆全、朱华友、刘风景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