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5股票简称:珠免集团编号:临2025-074
债券代码:250772债券简称:23格地01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免集团”、“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珠免集团”,股票代码“600185”)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前6个月至《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22
1日至2025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5.交易对方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7.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8.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9.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
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珠免集团 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况
1.曹扬
曹扬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垚鹏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曹扬交易期间为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9月4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15000股,累计买入股数19500股,累计卖出股数245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0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朱垚鹏及曹扬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朱垚鹏未向曹扬透露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曹扬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曹扬对股票二级市场行
情的独立判断,系曹扬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3)曹扬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
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朱垚鹏及曹扬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珠免集团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曹扬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朱垚鹏及曹扬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李向东
李向东系上市公司之董事长、总裁,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李向东交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10000股,累计卖出股数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1000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李向东及其配偶范素霞作出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系范素霞自行操作李向东股票账户购买。在知晓此事后,李向东已立即将该等信息向上市公司进行报告,上市公司已将该等情况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并进行披露。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李向东知晓本次重组相关事宜之前,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范素霞在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参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形。
(3)李向东及范素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珠免集团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3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且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李向东及范
素霞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李向东及范素霞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李向东及范素霞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胡道云
胡道云是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胡传伟之父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胡道云交易期间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11月14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0股,累计买入股数100000股,累计卖出股数100000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0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胡道云及胡传伟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胡传伟未向胡道云透露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胡道云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胡道云对股票二级市
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胡道云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胡道云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
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形。
(4)胡传伟及胡道云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珠免集团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胡道云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胡传伟及胡道云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累计股份变截至2025年11月核查期间部门/子公司业务类型
动数量(股)17日结余股数(股)证券买入4859500权益客需部135100证券卖出4758116证券买入1199600证券卖出1120100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ETF赎回成2025年 4月 22 6800 104700分券增加
日-2025年11ETF申购成月17日6800分券减少
证券买入-融资融券部898400
证券卖出-国泰君安国际控股证券买入532000
304500
有限公司证券卖出695900
国泰海通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珠免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
5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本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声明
和承诺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承
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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